第三十九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每年應當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發展黨員工作情況和發展黨員工作計劃,如實反映帶有傾向性的問題和對違反規定發展黨員的查處情況。
第四十條 縣以上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應當重視對組織員的選拔、配備和培訓,充分發揮他們在發展黨員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條 各級黨組織對發展黨員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問題和不正之風,應當嚴肅查處。對不堅持標準、不履行程序、超過審批時限和培養考察失職、審查把關不嚴的黨組織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典型案例應當及時通報,對違反規定吸收入黨的,一律不予承認,并在支部大會上公布。
對采取弄虛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應當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四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入黨志愿書》的式樣由中央組織部負責制定,省級黨委組織部門按照式樣統一印制,并嚴格管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中組發〔1990〕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