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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與供熱相關的法律問題(3)
文章來源:運城熱力 時間:2024-07-16 15:34 點擊:

   二、供熱企業的義務

1、按照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供熱的義務;

 

供熱參照《民法典》第651條   供熱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熱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熱。供熱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熱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熱,造成用熱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中斷供熱應事先通知用熱方的義務;

 

供熱參照《民法典》第652條   供熱人因供熱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等原因,需要中斷供熱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熱人;未事先通知用熱人中斷供熱,造成用熱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及時搶修的義務。

 

供熱參照《民法典》第653條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熱,供熱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熱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1.2 用熱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用熱方的權利

1、按照合同約定、法律規定使用熱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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